• 机构设置
  • 党务新闻
  • 党员发展
  • 党务公开
  • 重要文件
  • 理论学习
  • 资料下载
重要文件
关于印发《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 00:02  作者:艺术学院  
点击:

各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1118

发:各党总支。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118日印发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深化学校改革、推进“双高校”建设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学校基层组织,是学校党委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部门,可与邻近部门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室、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二级学院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系、年级设置。为加强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应设离退休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党总支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下,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党总支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报党委,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由党总支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基层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党总支应当上报党委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党总支或者党委批准,也可以由党总支直接作出决定,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党总支上报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党支部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教职工党支部要积极团结凝聚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学生党支部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党。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全过程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强化政治把关作用,团结凝聚教师把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教育教学,教育引导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关心了解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教师重大关切,防止各类错误思想文化侵蚀。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表率,引领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生党支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增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六有大学生”的表率,团结带领学生群体广泛参与班级、院系和学校管理工作,在引领优良学风、班风、校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四)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学习工作场所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每次保证半天时间。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主题党日时间不得随意占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展的,应及时补上。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总支、党委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党总支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要运用主题教育网站和“红星云”等网络新媒体,创建网上党员教育交流平台,确保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能正常接受教育。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细则、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明确专人负责支部工作台帐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缺)席党员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记录原则上应实时进行,原汁原味反映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实时记录不够完整的,应在一周内补充完整,坚决防止突击补记录的情况发生。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党总支、党委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党总支、党委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党总支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党总支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党支部书记选配工作。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要选拔政治素质高、师生威信高、党务工作能力强、教学科研能力强的“双高双强”的教师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极鼓励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行政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党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群众威望高的优秀学生党员(正式党员)担任,选用学生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时,要特别注重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在学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在学生中的威信,同时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六条 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突出政治建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作的首位;坚持双向提升,把符合条件的学术带头人培养选拔为教师党支部书记,把有条件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成为学术带头人;注重分类指导,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把握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不同特点,遵循规律、分类施策、分层培养、整体推进。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结合科研合作、扶贫攻坚、部门挂职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

第二十八条 通过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委、党总支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党总支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党总支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党总支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党总支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党总支书记与党支部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

党总支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二条 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党总支负责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专职组织员,应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组织人事处、党总支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组织人事处、党总支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 联系我们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
    • 联系电话:0731-82938396
    • 传真:0731-82938396
    • 联系人:陈老师
    • 招生专线:18570100727
    •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香樟路392号
    • 湘ICP备14001965号-2
  • 移动端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