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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 23:53  作者: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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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总支:

现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627

发:各党总支。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627日印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服务基层。党建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专款专用。党建专项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规范有序。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范。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建经费收支。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四)量入为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同时注重党建活动形式的创新性和实效性。

二、经费类别和使用范围

(一)党员活动经费

本办法所称党员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员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员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员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员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4.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员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员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校外师资、离退休老党员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党员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3.伙食费,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讲课费,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二)党内培训班经费

1.讲课费:校外专家、离退休老党员讲课费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教材、结业证书、资料打印、复印、办公用品费等

3.学生劳务费:拍照、跟组、监考、会场布置等费用,以学生勤工助学形式发放,标准为10/.小时

4.表彰奖励优秀学员:购买荣誉证书、奖品等费用(奖励对象不超过结业人数的15%)。

(三)教职工党员联系学生寝室工作经费

1.为联系寝室学生购买图书、学习用品、生活用品。

2.带领联系寝室学生开展活动。

(四)党建工作及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经费

用于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1.用于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如党员活动室建设、党建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和相关书籍购置等;

2.党建工作资料日常打印、复印、装订等;

3.开展党建工作交流、调研等;

4.开展党员教育管理与培训;

5.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

6.开展学生党员表彰奖励等。

(五)支部书记津贴

用于党支部书记津贴发放。

(六)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经费

用于校级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资助。

(七)离退休党组织经常性学习教育工作经费

用于离退休教职工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

(八)党内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先进党总支、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奖励。

(九)党委下拨党费

由党支部负责使用,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有关规定。

三、预算管理

(一)预算标准

1.党员活动经费

教职工党员(不含离退休党员)、学生党员活动经费分别按照200/人、100/人的标准预算。人数均以预算编制时实际在册人数为准。

2.党内培训班经费

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班经费按照15/人的标准预算,预算人数以上年度各学院实际参加初级培训人数的110%为准,但实际使用经费以当年实际参加初级培训人数为准。

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班经费按照20/人的标准预算,预算人数以上年度各学院实际参加高级培训人数的110%为准,但实际使用经费以当年实际参加高级培训人数为准。

新党员与发展对象培训班经费按照每年6万元的标准预算。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骨干、中层及以上干部培训班经费依据培训规模、方式等由学校党委另行研究确定。

3.教职工党员联系学生寝室工作经费

按照10/人的标准预算,人数以预算编制时实际在册大一学生人数为准。

4.党建工作及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经费

党建工作经费按照200/人的标准预算,人数以预算编制时实际在册教职工党员(不含离退休党员)人数为准。

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经费每年5万元,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党建工作目标考核评审结果进行奖励分配。

5.支部书记津贴

按照每年2400/人的标准预算。

6.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经费

每年10万元,按照课题结题质量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资助。

7.离退休党组织经常性学习教育工作经费

每年20万元,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离退休教职工经常性学习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管理。

8.党内表彰经费

先进党总支、先进党支部按照200/人的标准预算,预算人数以预算编制时党总支、党支部实际在册教职工党员人数为准。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按照每年1000/人的标准预算。

9.党委下拨党费

学校党委按照上年度各党总支上缴党费总额的15%下拨预算。

各项预算标准如有变更,按新政策执行。

(二)预算权限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党建专项经费预算。各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在组织人事处预算基础上负责所辖支部、组织或人员经费预算。

四、使用要求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二)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三)开展党员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员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员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党委审核。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党员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奖品。

(四)开展党员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员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员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五)党建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必须当年使用,实报实销,超支部分自理。

(六)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认真核定使用范围和标准,建立统一台账,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保证使用合理,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由党总支指派专人负责,党总支书记审批并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处审核后,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报销及借款等票据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或借款手续。相关经费报账时需提供使用明细表及资料如下。

党员活动经费报销时要有详细的活动计划,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详细活动计划事前报备,事后报活动的全套文字及影像材料和经费使用明细,计划、总结材料、明细、票据必须一致。

教职工党员联系学生寝室工作经费报销时需提供联系寝室具体安排表、收集处理问题情况汇总表、教职工党员联系学生寝室空间链接汇总表和物资发放签收表。

党建工作及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使用明细。

党内培训经费报销,培训方案和备案表开班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经费报销时提交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明细、票据必须和方案一致。

(七)党建专项经费开支情况必须纳入党务公开内容,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每年1231日前要向学校党委提交本年度党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包括类别、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八)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党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党员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九)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民院党发〔20146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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